关于协会集体管理、民主决策、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于2019年12月26日经全体理事会通过)
根据协会《章程》有关规定,为加强协会管理,正确履行职责,避免工作失误,使协会沿着正确的方面健康发展,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协会实行会长领导下的集体管理、民主决策、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正确履行理事会及会员代表大会职责,集思广益,群策群力,依靠集体的智慧和力量处理和决定协会重大事项,努力提高管理和决策的可靠性和有效性。
二、协会任何重大事项的决定决议(重大事项是指修改《章程》、召开代表大会、理事会人事变动、机构设置、奖惩事项、各项决定决议、自律管理等)都必须经集体讨论研究并经三分之二表决决定。
三、协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召开,要由理事会集体讨论决定,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经三分之二理事成员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核批准。会员代表大会任何事项及议题的决定与决议,必须由参加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表决方可成为有效决议。
四、协会理事会全体会议至少每年召开一次,讨论、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制定近中期工作计划与任务;分析市场形势、制订改进措施,并讨论决定有关事项。决定的有关事项,必须经全体理事会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五、协会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凡协会做出任何重要决定、决议都要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进行报告。对于没有明确规定的问题要及时请示上级有关部门。凡理事成员及行业内发现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影响本行业整体利益以及违反《行规行约》的要及时报告理事会。
六、认真严格执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协会任何行为必须以此为总则,讲政治,遵纪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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