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地区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人协会会费管理办法
(会费标准经2019年12月26日第六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一条 根据《北京地区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人协会章程》规定,严格会费管理和使用,建立监督约束机制,保障协会工作的健康正常开展,更好地为代理人服务,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会费管理工作的基本方针是:为协会建设服务,为协会成员服务,为航空运输服务。
第三条 协会会员会费按照销售代理人的经营范围交纳,年度会费交纳标准为:
1、单独经营一类或二类业务会费为人民币一千元整。
2、同时经营一类、二类综合业务会费为为人民币一千六百元整。
3、理事、监事单位会费为人民币三千五百元整。
4、副会长、监事长单位会费为六千五百元整。
第四条 会费交纳时间与方式:于每年一月十五日前,将全年会费汇入协会帐户(开户行:广发银行北京国展支行;账号:137081518010000990),或以现金方式交纳。
第五条 本会会费严格按照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的原则,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各项业务活动和行业的发展,为会员单位提供信息咨询服务,提供交流合作的平台,收集汇总行业信息资料、提供信息服务,加强行业自律、规范代理市场秩序,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协助解决有关问题。
第六条 会费的使用:
l、协会会议费用;
2、刊物、资料、文件印刷费用;
3、广告、公告及其他宣传费用;
4、信息交流、业务技术交流活动费用;
5、调查研究及差旅费用;
6、对业绩突出的会员单位奖励、表彰列支;
7、办公经费及购置必要的办公用品等费用;
8、协会工作人员的报酬。
第七条 认真执行财经纪律和有关规定,合理有效使用会费,对协会专、兼职财务人员要给予支持,使其真正履行职责。严格经费审批制度,对年度预算、决算和财务方面的其他重大问题经理事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八条 加强会费民主管理与监督,财务工作要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并接受会员对会费使用情况的监督,不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加以改进。
北京地区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人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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