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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协会《行规行约》有关条款征求会员企业意见的通知

关于修改协会《行规行约》有关条款征求会员企业意见的通知


各会员企业:
    由于销售代理企业销售航空机票方式和形式发生了重要变化,为适应新的形势,协会决定对协会《行规行约》有关条款进行修改。由于客观原因目前暂无法召开会员及会员代表大会,故采取在网上形式广泛征求会员意见,现将《行规行约》有关条款修改意见公布如下,请各会员企业给予积极支持并提出意见或建议。
一、修改条款
1、第三章行业规约第十五条
将原“销售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挂牌服务,严禁未经培训,无证人员上岗销售服务(填开票据、制作运单)”修改为“销售人员应培训上岗,挂牌服务,严禁未经培训人员上岗填开打印票据、运单”。
2、第三章行业规约第十八条
将原“代理企业必须在民航主管部门批准登记注册的营业地点销售,不得异地填开票单进行销售,不得将空白票单转包给其他单位(放票放单)销售;亦不得盗用其他代理的名义对外销售,侵犯他人利益和信誉。”拟修改为“代理企业应按照民航主管部门及航空运输企业有关规定销售电子客票,打印行程单,不得虚开报销凭证、使用假行程单,坑害国家、集体和消费者利益,亦不得盗用其他代理人的名义对外销售、打印行程单,侵犯他人利益和声誉。
3、第三章行业规约第三十条
将“根据民航主管部门授权,对本行业内新办企业的前期初审和已办代理企业变更、年检、换证的初审工作,协助代理人向民航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报批手续”。拟修改为“根据民航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授权和委托承办好有关服务工作”。
4、第五章规约管理第四十条
将凡违反《行约规约》第十八条“代理企业必须在民航主管部门批准注册的营业地点销售,不得异地填开票单进行销售”拟修改为“应按照民航主管部门及航空运输企业有关规定销售电子客票,打印行程单,不得虚开报销凭证,使用假行程单,坑害国家,集体和消费者利益,亦不得盗用其他代理人的名义对外销售打印行程单,侵害他人利益和声誉”。
二、请各会员企业务必于七月三十日前通过协会网站“行规行约意见征集箱”栏目提出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或建议视修改无异议。
三、对会员企业提出的意见或建议,协会秘书处整理汇总后报理事会通过后予以实施。


协会秘书处
2007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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