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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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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内航线团体票价政策的通知 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运输航空公司: 为认真贯彻中央关于扩大内需的方针,积极开拓航空运输市场,规范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事业的发展,决定进一步完善团体票价政策。现通知如下: 一、“团体旅客”是指统一组织的人数在10人以上(含10人),航程、乘机日期和航班相同的旅客。 二、自2002年6月10日(航班日期)起,对国内航线(香港、澳门航线除外)团体票价试行新的优惠政策,并实行幅度管理。团体票价对应公布票价的最低折扣率为:航班起飞前4——7天以内出票,10——19人团体单程90%、来回程(联程)85%,20人以上团体单程85%、来回程(联程)80%;航班起飞前8天以前出票,10——19人团体单程80%、来回程(联程)75%,20人以上团体单程75%、来回程(联程)70%。 三、对两家以上公司经营的航线,航空公司可在规定的折扣幅度内,根据市场需求和淡旺季情况,制定不同的折扣率。但须在民航地区管理局组织指导下,确定各条航线具体票价,明确适用条件,签定有关协议。地区管理局所辖区域内共飞航线,所签协议由航空公司报地区管理局审批,报民航总局备案;跨地区航线所签协议由航空公司报地区管理局审核签署意见后,报民航总局审批。 四、团体客票出票地点为航空公司售票处,以及在没有航空公司售票处的地区,经民航地区管理局和地方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可销售优惠机票的销售代理人。 五、销售团体优惠价客票时,必须在客票上标明折扣幅度、实际销售价格。严禁暗扣销售团体客票,不得以“团体免票”等名义变相降低票价。严格执行制止“散客充团”的各项措施规定。严禁“散客充团”或以团体优惠票价向散客销售客票。 六、各地区管理局要加强对团体票价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航空公司、销售代理人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要依法查处。 以上,请认真遵照执行。试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民航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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